业务介绍

投标保函
在通过招标方式成交的工程建造和物资采购等项目中,投标方为响应招标方的要求,向保证人申请出具的,保证投标方履行招标文件的一种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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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保函
是指保证人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的,在发包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款项以供承包方周转使用后,保证承包方在收到预付款后按施工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的一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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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函
是应供货方或承建方申请,向买方或业主保证,如货物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或承建人又不能依约更换或修理时,予以赔偿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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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函
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为保证建设单位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监管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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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
是担保人应被保证人申请向工程承包项目中的业主或商品买卖中的买方出具的,保证被保证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和实际地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的一种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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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函
是担保人应被保证人申请向工程承包项目中的业主或商品买卖中的买方出具的,保证被保证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和实际地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的一种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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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
是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银行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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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优势

无门槛

成本低

额度高

效率高

新闻资讯

07-07

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住建部发布17项措施加强招投标监管!

住建部重磅文件出台!招标人滥权、不合理低价中标等问题,将迎来重拳治理。12月24日晚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1、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次提出)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注:现行定额计价方式,或迎来大的调整!人、材、机价格市场化,有希望了。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该条文是这样表述的:推进工程定额向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指标指数转变。)对标国际,建立工程计量计价体系,完善工程材料、机械、人工等各类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2、缩小招标范围: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3、加强招投标监管: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4、强化施工现场履职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注:接下来可能要严查“投标一套人马,现场实际施工另一套人马”,特别是项目经理现场履职。)5、最低价中标: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6、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7、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期。8、其他: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探索推进评定分离。严禁假借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文件原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四)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五)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积极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与本地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加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力度。(六)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对标国际,建立工程计量计价体系,完善工程材料、机械、人工等各类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七)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八)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九)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十)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十一)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十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十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十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要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五、强化保障措施(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创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十六)推动示范引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七)做好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支持,及时回应舆论关切,为顺利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2月19日
07-07

山东四部门发文:11月1日起,全省试行履约保证保险!

近日,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自2019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试行期限2年。投保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提交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保单),应当视同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终止施工合同的,应当承担承包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费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的,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发现或接举报核实发包人拒绝或限制承包人自主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责令改正,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详情如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建建管字〔2019〕1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发展改革委,相关保险机构: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保险。本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承包人,被保险人为发包人。投保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保单),应当视同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二、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发包人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并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也可以采用保证保险。同一保险机构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承包人和发包人提供保证保险。三、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覆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四、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由保险机构承担保证责任。保险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充分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发包人按要求提供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先行履行赔付义务。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追偿。五、发包人终止施工合同的,应当承担承包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费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六、保险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市域内设有分支机构,且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机构开展履约保证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保险机构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试行期间,各保险机构不宜以联合体形式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七、保险机构应通过“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HTTP://221.214.94.41:81/xyzj/)”“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shandong.gov.cn/)”,将保险机构单位信息、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保单(范本)等向社会主动公开。八、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在总体费率水平上体现保证保险的优势。九、鼓励保险机构深化工程建设保险市场调研,加大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制定以及险种推广力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十、发包人拒绝或限制承包人采用履约保证保险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不得指定从事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十二、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建筑企业采用履约保证保险代替现金保证,引导企业与保险机构加强联系合作。对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的,要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举报核实发包人拒绝或限制承包人自主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并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十三、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本意见印发前,已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的地区,可按本地试点方案执行。各地在试行期间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531-87086950;省发展改革委重点项目处:0531-86191346;山东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0531-81665201;青岛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0532-8307939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2019年10月12日
07-0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5日前将意见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如意见内容不涉密,请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电话:010-58933262传 真:010-58934964电子邮箱:yangguoqiang@mohurd.gov.cn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9年9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夯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二、优化评标方法(三)缩小招标投标范围。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四)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预审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3至5家不排序的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五)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积极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与本区域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加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力度。(六)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多层级工程量计算规则,改变定额计价方式,推进工程定额向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指标指数转变,推动建立工程材料、机械、人工、服务价格市场化的信息发布机制,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标国际通行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推动全过程工程造价目标管理,引导承发包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责任,从严控制工程变更洽商,加强政府投资的有效管控。修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七)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的查处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监管机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核实,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责任。(八)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或存在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履职不严不实的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九)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主动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完善全过程咨询机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十)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确保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单位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十一)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十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压缩招标公示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交易平台和电子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十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十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要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五、强化保障措施(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创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制约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十六)推动示范引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七)做好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支持,及时回应舆论关切,为顺利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07-07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交易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交易及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推进《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项目进场交易,现就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交易及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凡列入《目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全部按要求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允许和鼓励未列入《目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二、对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流程不变、监管职责权限不变,按照属地原则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派员实施现场监督或在线电子监督,并依法查处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不断优化见证(鉴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完善交易系统和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为进场交易活动和部门行业监管提供保障;促进数字证书(CA)全省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四、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统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资源,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加快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开、运用等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设区市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监管环节的衔接,建立联动协调机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郭玉军,0531-87086921;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鲍文东,0531-68975817、18653158290。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9月23日